【政策法规】自治区国资委国资监管提示函工作规则

日期:2021-10-20    点击:70

自治区国资委国资监管提示函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要求,加快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机制,改进国有资产监督,加大对监管企业存在风险和问题警示力度,指导和督促监管企业提高防范化解风险能力,切实做好相关整改落实工作,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国资监管提示函工作规则》,结合自治区国资委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提示函是指自治区国资委(以下简称“国资委”)在国资监管工作中提示特定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引起重视、有效应对、整改存在风险和问题的公文。

第三条 提示函主要适用于企业发生以下情形: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部署要求力度不够,进度缓慢或成效欠佳的;

(二)执行党章和党内其他法规以及国资委党委规范性文件不到位的;

(三)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国家、自治区国资监管政策和工作要求不到位的;

(四)企业未按规定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或请示报告情况不准确、不及时、不恰当、不规范,可能对国资监管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企业推动改革、发展、管控和党的建设工作不力,可能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六)企业改革、发展、管控、党的建设和董事会运行中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较大风险隐患的;

(七)落实出资人监管和审计、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监督等整改要求可能逾期或不达标的;

(八)在国际化经营、国际交流合作、外事管理等工作中行为不当,可能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九)企业相关人员作风不实、履职不力,可能对重要工作推进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

(十)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第四条 国资委在国资监管工作中发现企业存在上述第三条所列情形的,由相关职能处室拟制提示函,提出提示事项和整改建议要求,报经分管委领导审签后,统一编号,以国资委党委或国资委业务函件形式向有关企业印发提示函。

涉及企业重大风险事项的提示函,须报经国资委党委会议或委务会议审定后印发。

涉及非特定企业存在风险和问题的,也可印发普发性提示函。

第五条 有关企业收到提示函后,认真组织落实,明确相关企业领导人员和职能部门的工作责任,对提示函事项进行分析研判,制定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风险防控或整改落实工作。

第六条 对于提出的风险事项,有关企业应当开展全面排查核实,准确评估风险涉及的范围、影响程度等,积极应对风险,做好企业间风险隔离。

第七条 对于需要整改落实的事项,有关企业要严格对照相关整改要求,细化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切实整改落实到位。

第八条 有关企业应在收到提示函10个工作日内将风险防控或整改落实工作方案报送国资委;对提示函事项持有异议的,应当正式向国资委作出书面解释说明。

第九条 有关企业要按照确定的工作方案,积极采取措施防控风险,落实整改要求,完善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的管控制度,优化管理流程,强化内控体系有效执行,并通过企业内部审计监督检查、巡察等工作,确保风险可控在控,整改工作落实落地。

第十条 对于需要长期整改落实的事项,有关企业应当定期向国资委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对于可能造成较大、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及时报告国资委。

第十一条 有关企业在提示函事项办结后,要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具体举措、整改成效等形成专项工作报告,正式报送国资委。

第十二条 国资委将加强对提示函事项的监督检查工作,跟踪评估整改成效,切实消除风险隐患,提升国资监管效能。

第十三条 国资委将定期汇总分析提示函反映企业存在的风险隐患和问题,有针对性地完善国资监管政策制度,并将典型性、普遍性、多发性和系统性问题纳入国资委专项巡察以及年度综合检查或专项检查范围进行抽查复核。

第十四条 国资委对提示函事项整改不及时、不彻底或敷衍整改的企业,进行约谈、通报;对违规经营投资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责任;对涉嫌违纪违法的,及时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构。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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